关于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经贸委,墙革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利推动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发展,现根据《江西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萍乡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严格按照《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综【2008】72号文件规定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按属地的原则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委托机构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数量计算预缴数,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2、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和押金。
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3、征收专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4、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5、各县(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所征收的专项基金应足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芦溪县、莲花县、上栗县征收的按30%上交市本级,安源区、湘东区、开发区征收的按40%上交市本级。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本省公布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墙体材料,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且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安源区、安源经济开发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湘东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60%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享受返退专项基金。
1、未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
2、未按规定使用《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产品的;
3、建设工程墙体已进行粉刷而无法核验的;
4、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或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依法追缴的专项基金,其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即使达到返退规定比例的,也不予返退。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各县(区)返退工作的监督管理,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市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参与验收确认,签署情况属实,加盖公章以后,各县(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可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见附件),同级财政部门方可按新型墙材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项目使用烧结实心砖和黏土多孔砖的,一律不予返退所缴纳的专项基金,所返退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直接返退给建设单位。